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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一财产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被无棣县法院执行罚款10000元。10月15日该保险公司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后,将罚款交到了法院。 原告朱某与被告苑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23日经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苑某赔偿申请人朱某各种经济损失101653.65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苑某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朱某申请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因被执行人苑某所属的车辆在无棣某财产保险公司有车辆保险理赔金,无棣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该车辆保险理赔金的全部,并于2007年3月16日向该财产保险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财产保险公司自收到无棣法院的法律文书4个月有余,车辆保险理赔金迟迟未到位,办案人员多次催促,该财产保险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公务,损害了法律权威,造成了恶劣影响。经院长批准,决定对该财产保险公司罚款10000元。 当执行人员向该财产保险公司宣布罚款决定后,保险公司认识到其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当即派人到无棣县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该案,积极配合法院划拨了车辆保险理赔金,并于10月15日交纳了罚款,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都必须予以协助,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办理储蓄、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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