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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发布关于严防捕捞期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转载 刘洪云2022/09/26 09:00: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无棣方圆网 166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严防捕捞期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捕捞期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规范县域内各渔港、船舶停靠点监管,强化出海捕捞人员管理,严防海上疫情输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进出港报告制度。全县所有出海作业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的船东(船长)在出海、回港前必须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和所属镇(街道)登记报告,如实报告出海或回港船舶、船员、航线、航程、时间等信息。回港时主动接受人员身份、健康码、行程码等信息核查。对于拟出境实施捕捞作业的渔船和船员,需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二、严格渔船固定停靠上下岸。严格落实“两必检、两清楚”要求(即:渔船进出港必检、岸线停靠必检,随船人员清楚、载运货物清楚)。所有渔船除防台避风等应急情况外,必须在固定渔港、停泊点集中停靠,所有出海回港的渔民自觉从固定渔港、停泊点上下岸,全程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渔港、停泊点值班人员登记核查和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回港人员核酸筛查。所有出海回港上岸的渔船民必须自觉到固定上岸渔港、停泊点设置的核酸采样点或到就近的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严禁私自上岸并与岸上人员直接接触,严禁私自搭载其他人员上岸。回港人员不离港继续出海作业的,核酸检测后必须立即返回所在船舶,不得离港外出,除渔获物卸港销售和渔船补给外,非必要不与外人接触。渔船停港期间,渔民严格落实“一周两检”,渔船全面消毒消杀;渔船捕捞回港,渔民上岸后严格落实“五天三检”(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前落实居家监测措施。
四、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规范制度。出海渔船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海域,严禁前往相关海域实施违法捕捞作业或从事海上非法交易、非法加油、走私、偷私渡等违法犯罪活动。渔船应严格落实编组生产,严禁擅自搭靠、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渔船和其他不明船只;如有接触必须在进港前主动如实申报,并按照入境人员管理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五、严格管控“三无”船舶。严禁驾驶“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出海从事非法捕捞、非法交易等活动,对查获的“三无”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六、严格渔船安全管控。所有渔船均应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或更改设备,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建造、维修等服务,严禁私自承接国际航行船舶的航修业务。
七、严格冰鲜渔货管理。全县冷链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转运、代冻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境外渔获物,不得为非法从事境外渔获物交易的船舶提供加冰、加油等服务。
八、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出海渔船应加强船舶环境消杀和卫生管理,备足口罩等防疫物资,主动做好船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如有发现存在发热、咳嗽、乏力、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迅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九、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船东、船长、经营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渡、非法交易、非法捕捞、擅自登临或搭靠国际航行船舶、擅自出境入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举报内容需核查属实,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无棣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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